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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借款合同精选(3篇)

承包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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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合同该如何撰写吗?在如今这个处处讲法律的社会里,签订书面合同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维权,小雨596的编辑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整合了一份“承包商借款合同”的完整指南,希望这些信息能够为你的决策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和支持!

承包商借款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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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工字)第 号

(分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贵方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总承包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总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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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借款合同 篇2

承包商借款合同


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呈现出蓬勃的增长势头。在这个过程中,承包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许多承包商在开展工程项目时面临着资金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承包商借款合同应运而生。


一、合同背景与目的


承包商借款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向贷款方借款的一种法律文件。它通常由承包商和贷款方之间签署,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合同的目的是解决承包商在项目进行中所需的大额资金问题,以确保工期紧迫的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二、合同内容


1. 借款金额与利率:承包商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了借款的金额以及借款的利率。这有助于确保贷款方和承包商在借贷关系中均受到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2. 还款方式: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还款的方式和期限。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根据工程进展的情况,分期还款或者在项目结束后一次性还款。


3. 抵押担保:承包商借款合同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抵押物可以是土地、房产或其他有价值的财产。这样可以保证贷款方在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担保物来弥补损失。


4. 合同违约及解除:承包商借款合同应当规定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方式。


5.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借款合同应明确指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并规定在双方产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法,例如仲裁或诉讼。


三、签署和履行


在签署合同之前,承包商和贷款方应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双方应当确保合同是基于互信和公平的原则,以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需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给贷款方。贷款方也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


如果合同中存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并有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四、合同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承包商借款合同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解决承包商面临的资金问题,确保项目的按时完成。签署合同时双方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条款的明确: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应具体明确,避免留下漏洞或模糊之处。


2. 贷款方的信誉:承包商在选择贷款方时需注意对方的信誉和资信状况,确保能够获得安全可靠的贷款。


3. 还款能力评估:承包商在选择贷款金额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和项目预期收益。


4. 法律审查: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借款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旨在解决承包商面临的资金问题。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慎重考虑,并确保合同的公平合理性,以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通过合理的签约和履行,承包商和贷款方能够在合作中共同取得成功。

承包商借款合同 篇3

承包商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总承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总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商应向贵方支付的工程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___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本保函所称工程款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__日内。

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总承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总承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总承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总承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______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总承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总承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总承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总承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总承包商债务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增加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总承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____________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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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建承包合同通用(3篇)


随着法治精神不断的贯穿我们的社会,相信很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都要使用合同。合同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你是否在纠结于如何拟定合同?这些资料提供给你作为参考和使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屋承建承包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和规范施工中双方的职责义务,有效的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投资等全方面管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制定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范围、内容及办法

1、工程名称,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

3、工程结构及面积,________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依据双方核对后的预算加工程变更签证据实结算。

5、承包内容,基底标高以上施工图所含的所有土建工程、水、电、暖通安装(不含基础土方开挖、桩基、门窗制安、消防、电梯、玻璃幕墙)。

6、合同暂定万元,最终以双方核对后的决算价为准。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全部条款。

2、国际建筑施工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审查回复,工作函,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工程质量,

1、施工图标注的质量标准和竣工验收合格工程。

2、乙方须严格按施工图和国家标准规范施工。

施工期间检查验收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视情况每次每项可按____元标准对乙方处质量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返工损失,工期不顺延。

3、建设局质量监督站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返工或修复。

四、工期及要求

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交房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2、开工时间以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后双方确认工期为准,遇人力不可抗因素,工期顺延,但不增加费用。

3、开工五日内,乙方将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形象进度计划报甲方、监理单位备案。

经双方确定认可后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按总价的5‰处罚。

五、严格控制原材料,

1、钢材、水泥、砼、砌块、水、电、暖通材料、面砖、防水、保温材料、外墙漆,由甲方认质认价后,由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自行订购、施工。

上述之外的材料、设备,按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指导价

结算。

但采购前需经经甲方对规格、型号、质量进行认可并存样。

2、按规定需送检的建筑材料,须经甲方、监理验收,现场取样送试验室检验后方可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前严禁使用。

3、按规定需要出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的,乙方必须报送工程监理、甲方代表签证,未经签证的,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试验证明的,视为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市建设局、安监站及甲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安全生产。

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或因施工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并支付甲方____元/次安全责任违约金。

2、乙方应按文明施工及主管单位的要求,对生产区和生活区进行建设、管理,临建设施布局合理,符合有关要求。

3、乙方应严格履行市建设局、甲方、监理及相关单位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教育及培训,并承担相应费用。

七、甲方职责和义务

1、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边关系,满足施工需要,因甲方原因发生停工一天以上的,工期顺延。

2、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确认建筑物的坐标点。

水准点及各种放线数据。

3、完善各种由甲方办理的手续,组织图纸会审和安全、技术交底,协调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方关系。

4、积极配合乙方、监理,做好工程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5、按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和额度,经监理、甲方工程部预算部审核后及时拨付工程款。

八、乙方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擅自将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转包给他方。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扣除乙方保证金。

2、开工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设置大门和施工标志牌,按规定检验各种施工机械、量具,检验单报甲方、监理单位备案。

3、开工前应成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主持日常工作。

健全项目施工管理体系,专业施工管理人员要配备齐全,以满足工程需要。

开工后五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甲方工程部、监理单位认可。

七日内完成总体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并报送甲方、监理单位。

分项分部技术交底均在各工序施工前完成,并上报甲方、监理单位。

4、人员调动要取得甲方、监理单位同意,并上报甲方工程部备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在拨付工程款时扣除每人次____元的违约金。

5、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条例、规定,落实好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

6、严格执行甲方的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代表、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发出的指令、要求,配合甲方、监理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在巡检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罚款。

7、及时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

原材料检验和各项检测,应在甲方代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否则视为无效检验,并支付甲方质量违约金每次500元。

8、认真执行和履行市建设局及其它相关单位对工程所要求的治安、环保、保险、卫生、工程竣工、工程回访、保修等规定与必须办理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乙方按建设局要求自行办理,并将有关手续、证件复印件上报甲方工程部备案。

9、乙方承担办理开工手续时施工方缴纳的费用,承担施工工程项目的所有检测费用。

九、工程款支付

1、多层楼由乙方垫资只主体工程封顶,结构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计后付已完工程造价的65%。

十一层的高层楼由乙方垫资施工至三层,经甲方审计后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65%,主体封顶结构验收合格审计后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65%,十七层的高层楼由乙方垫资施工至三层,经甲方审计后付已工程总造价的65%,施工至十层审计后付四至十层已完成工程造价的65%,主体封顶结构验收合格审计后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65%。

2、装饰工程(内外墙粉刷、楼地面工程,外墙保温、涂料、面砖)完成,经甲方审计后付装饰阶段已完成工程造价的65%。

(装饰工程完成50%再支付主体工程造价的15%)。

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暖等)完成,审计后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的65%。

3、工程竣工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把完整的竣工资料交质监部门备案,甲方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乙方应积极配和,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

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保修期限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满经确认无质量遗留问题后,质保金支付给乙方(不计利息)。

十、工程造价和竣工结算

1、本工程预决算,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版,并依据以下约定编制预算书;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取;组织措施费只记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基本费,人工费执行予建____元/工日,不再调整。

塔吊等大型设备场外运输及安拆费按实际发生价的50%计取;砼由甲方集中搅拌提供。

招投标管理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2、土方开挖甲方按实际挖运费用的10%支付乙方配合费(支付现金),门窗、消防、玻璃幕墙分包工程,甲方按分包工程造价3%支付乙方配合费。

乙方提供水、电、垂直运输、外脚手架等必要的施工条件,负责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分包方负担水、电费用,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施工资料交乙方整理。

乙方应积极配合主体土建、安装以外各专业工种管线的施工,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后,无需重新编制竣工结算,汇总阶段性付款甲方审计结果,即为本工程决算。

因此,乙方应计算、严肃、正规编制阶段性已完工程结算。

4、本工程乙方让利6%。

即甲方最终审计结果×94%=本工程决算价。

其中,经甲方事前认价后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等,乙方不承担优惠,即不作为计算优惠的基数。

5、施工中出现的违约金,均在结算或拨付工程时扣除。

十一、工程变更及价款的确定

1、乙方在施工中不得擅自对施工图进行变更,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确需变更的需经各项有关单位参加确定。

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依据甲方、乙方、监理签证随阶段性付款结算增减,工期可顺延。

2、设计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由设计、甲方、监理相关负责人审核签证并加盖公章为准。

十二、竣工验收及交付

1、乙方应再工程竣工后五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2、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等资料后,经现场监理及建设单位确定完工,15日内组织验收。

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并派专人维修,一个月内将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工程验收证明书交给建设单位。

十三、工程回访及保修

1、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乙方每年进行两次回访,填写由住户签订的回访单报甲方。

2、回访中发现问题或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七天内,组织人员维修,逾期甲方可以安排他人进行维修或直接补偿客户费用,发生费用在乙方质保金内双倍扣除。

十四、质量保证见及其他

工程开工前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万元,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退还50%,主体验收合格后退清(不计利息)。

十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五份,建设局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和款项结算后同时失效。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保修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水保修5年)。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订立日期,

房屋承建承包合同 篇2

工程发包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承包人: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需要在______市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组境内扩挖一条旅游公路用于从事旅游开发经营活动,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公路扩挖工程承包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公路名称为“______公路”,公路工程为______村____________组境内原村组公路的土、石方扩挖和路面填铺工程。扩挖公路全长自利咸公路接口处至吴甫俊房屋地坝。

二、质量要求:扩挖后的公路回头线路段宽度为______米,其余公路路面宽度为______米。扩挖后初始路面路基坚硬,填铺后的公路路面平整。

三、施工工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为______天。

四、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元),甲方经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五、乙方按照甲方的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

六、乙方在施工中的泥土石渣只用于公路路面填铺,不得向公路外的林坡内倾倒。

七、施工中是否采用爆破扩挖由乙方决定,爆破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有配合乙方办理炸材批办购买等相关手续的义务。

八、乙方在爆破公司确认爆破排险结束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乙方在施工中的一切安全生产义务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施工中雇佣的员工只与乙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与甲方无关。

十、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整(______元),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签约之日生效。

甲方(章):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

合同代理人(签字):______

乙方(章):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

合同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承建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一、负责提供修建场地,保证施工区域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二、依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施工相应的手续,如因手续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1.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应负责把材料、设备运至场地,按乙方指定位置堆放、布置。如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应在天前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停工待料损失,并须延工期;如因提供的材料本身存在问题,而导致事故或其他情况由甲方负责。

2.包工包料工程。经双方协议商定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由双方协定。

四、施工期间,在修建工程全过程有监督和指导义务,有义务纠正乙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行为;有义务按照乙方有关工程的安排,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义务保管好乙方的建筑施工工具、器材、管线等物品的完好,如有遗失损坏等,视情况确定应由甲方赔偿的额度。

乙方:

一、严格按照甲方房屋设计图纸规定的施工(如有图纸),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内容和降价施工质量要求;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有义务及时得当的处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及时告知甲方;

三、施工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材料,不得随意破坏浪费,严把工程质量关,所有施工内容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如出现施工疏忽和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核定工期为 天,从双方约定开工日起,乙方须在合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并尽可能提前完成。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工程承包项目合同(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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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项目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使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结构: 面积:2700㎡ 层次 三层 。

总造价 开工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1*月日

二.甲方责任

1.搞好劳动组合,实行宏观控制,微观管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及时为乙方排忧解难。

2.保证和监督工程款的合理使用。

3.搞好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求得他们的支持与配合。

4.负责做好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5.负责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6.制定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经设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后实施。

7.根据乙方建议,合理安排施工员(安全员)。并派出领导长住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

三.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图纸。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立即返工,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

2.每道工序结束必须进行验收,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做好施工日记。

3.认真做好材料检验工作,把好材料质量关,钢材.水泥.混凝土构件等必须有质保书 .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禁止使用劣质材料。

4.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无论由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都无条件地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

5.搞好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对本工程施工承担法人所应承担的一切经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四.管理费提取标准

1.按照甲方制度的规定,本工程按总造价

2.涉及到本工程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3.按照建设单位工程款拨付比率上交管理费。工程款往来必须由公司财务人员或受委托人办理。

4.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达标,管理费提取按甲方制度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承包项目合同 篇2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鉴于承包人已经严格遵守中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的合法经营执照,而且一致同意签订本工程安全协议,并完全遵守甲方提供承包商HSE安全管理程序之所有规定,故该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管理目标

遵守京东方项目甲方提供承包商的HSE安全管理程序之所有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重大机械事故等.

2.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权利

1] 有权监督承包人执行发包人安全管理程序的情况,并要求承包人接受甲方人员的管理,还有权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

2] 检查承包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3] 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4] 工程结算前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2.2 义务

1] 配备安全巡检人员,协助承包人监督检查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

施的落实。

2] 介绍施工作业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安全手续。

3]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承包人义务

1]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

提供其所有入场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为其所有进

场工作人员投保及交纳保险,同时交纳第三责任险。所有投保材料应将复印

件统一交甲方。

2] 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同时对进入

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

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土、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 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5] 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6]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附件齐全可靠。

7] 要坚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危险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8]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限止露天作业。

9] 施工作业中发生人身伤亡,要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好现场。

10] 承包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场地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外,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安全措施

4.1 施工环境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在基础施工阶段,

将所有基坑周边围蔽,设立防护栏(硬防护),并在道路旁边的基坑装设安全警示灯,边坡竖立“严禁攀爬、防止触电”的警示牌。禁止电焊机进入底板范围,确保电源电缆与钢筋脱离接触。

4.2 设备安全

设备机具的安全性和维修管理上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的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的故障、维修、保养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特殊设备如塔吊、桩机等必须取得劳动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对井式提升笼强制要求使用12种安全装置,经检验合格并配备劳动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员方可投入使用。

4.3 消防管理

按照有关消防管理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了消防水管,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个消防系统配置完善、消防信道畅通,特别是宿舍、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应得力有效。

4.4 安全用电

始终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编制有专项设计方案,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在施工现场及临设范围设置防雷系统,保证雷雨季节施工作业及居住环境的防雷安全。钢屋盖吊装作业时,重点监督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合理架设用电线路。装修期间重点对电箱少装漏电保护器进行整顿,严厉查处使用“拖板”和乱接乱拉行为。

4.5保护环境

承包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类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条例,并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种环境保护政策,不得蓄意、故意或者任意破坏环境。如污水排放,噪声控制,灰尘控制,植被保护等等,承包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

4.6卫生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各类关于职工卫生条件保障的法律法规,并遵守发包人的各类关于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为现场相关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冲洗设施等等。

4.7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类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发包方的现场安全管理程序及各类安全保障措施。

4.8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安全培训,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职工及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方能进场工作。承包人所有的施工人员必须具备合适的安全知识,并持有效的上岗证上岗。

4.9承包人必须为其职工免费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为职工提供舒适安全的工作环境。

5.事故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何种情况,双方都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和劳动部门报告。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和国家劳动部有关伤亡事故统计办法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6.协议文本

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订后各持一份。

7. 附录

承包商HSE安全管理程序

发包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日 期:

工程承包项目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3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安全保证

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设计进度计划

4.2.1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暂停

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检验

6.2.1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1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承包人的义务

7.2.1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质量与检验

7.5.1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接收证书

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权力与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试运行考核

(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竣工验收

12.2.1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变更权

13.1.1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变更范围

13.2.1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变更程序

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承包人根据13.1.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付款时间延误

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违约责任

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索赔

16.2.1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8条合同解除

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51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标准、规范

1.5.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监理人

2.3.1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2.5保安责任

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8分包

3.3.1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计划

4.1.1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采购进度计划

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采购开始日期,

4.4施工进度计划

4.4.1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第5条技术与设计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设计

5.2.1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6条工程物资

6.1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检验

6.2.1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第7条施工

7.1发包人的义务

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质量与检验

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9条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权利和义务

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变更价款确定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担保

14.2.1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预付款

14.3.1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竣工结算

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15条保险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争议和裁决

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7.2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副本份数,。

第18条补充条款

18.1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18.2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18.3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18.4其他合同附件,

工程承包项目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项目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公司管理责任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担保方: (以下简称丁方)

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形势,优化企业经济责任制,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内部承包合同,甲方将中标承建 (建设单位)的工程以内部经济责任双承包的形式委托给乙方承包,乙方自愿接受。本工程中丙方为管理责任人。为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双方利益,经协商特订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

2、合同工期: 日历天(与甲方总承包合同工期一致)

3、合同造价: (万元)最终以建设单位竣工审计结算为准

4、合同质量等级:合格

二、承包范围、期限、形式

1、本内部承包合同范围:为甲方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包括补充协议、投标书、询标纪要、承诺书中规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

2、本内部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保修金返还,材料款和管理人员、民工工资拖欠等彻底结算了清,并与甲方办理完所有结算和上交所有工程资料后自动解除。

3、本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形式:采用管理费定额上缴,实行先提存后分配的原则,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形式。本工程实行风险承包,乙方对所承包项目的全部债务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乙方在上缴甲方提存的管理成本费用、上缴税金、开支工程项目成本和各种费用后,后如发生亏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乙方家庭和个人财产及原交工程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如盈,盈余部分归乙方支配。

三、内部承包指标

总则:乙方自愿承诺全部接受并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条款、补充协议条款、承诺书及投标书、询标纪要规定的条款,服从甲方的工程质量、安全、财务等方面的管理,享受并承担有关质量、工期、安全等奖罚。乙方自愿承诺接受并完成以下内部承包指标:

1、乙方上缴甲方提取的管理成本费用:按工程决算总造价为基数的8 %为公司管理成本费用和税金。本工程定额管理费、中标服务费、合同签订费、养老金、工程保险费、遇政策额调整或地区差异所增加的税金及其它有关国家省市规定的行业费用和社会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代缴。

(1)甲供材料、非建设单位单独分包的专业项目列入提取公司管理成本费用的决算总造价基数内。

(2)建设单位指定的专业分项分包工程按向建设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总承包管理费总额收取管理成本费用。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总承包合同要求的合格,如达不到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所有的工程返工经济损失。如发生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有经济损失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罚款。

3、工程工期:按总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总承包合同中的工期奖罚按总承包合同规定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4、环境、安全、文明标化:必须达到总承包合同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总承包合同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的关于环境、安全、文明标化的奖励全部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必须保证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文明施工问题被处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罚。

5、甲方在工程进度款中预扣原材料发票保证金5%(按汇入工程款比例计算)待发票上交时退还。

6、乙方需要甲方预决算部预(决)算编制的费用标准与预决算部直接结算。

7、承包人需使用建造师证书的,超过合同期时,每月按20xx元收取。本工程合同期(按中标通知书为准)为年月。

四、项目承包人一般责任条款

1、工程由乙方承包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准转包他人,如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业务洽谈、购买物品等经济活动,如确实需要,一定要得到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开具授权书,一事一托。未经委托,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认定为乙方的个人行为,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本工程实行风险承包,乙方对所承包项目的全部债务以个人财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乙方在上缴甲方提存的管理成本费用、上缴税金、开支生产成本和各种费用后,如发生亏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由乙方家庭和个人财产及原交工程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如盈余在与甲方结算后盈余部分归乙方支配。

4、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及保证金均属于甲方所有,应全额汇入甲方总合同指定的银行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任何手段向建设单位提取现金,不得将款汇入其它银行账户或用支票向购货单位套取现金,否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账号。

5、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后,应当全面履行甲方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补充协议条款、承诺书及投标书、询标纪要规定的条款。

6、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后,应负责组建工程项目部,投标书中所报项目经理和班组无法正常到位时,由乙方自行组织符合甲方和建设单位要求的持证上岗人员组成项目部报甲方工程部备案,保证新组成的管理人员全部到位。

7、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后,该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工程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当地民工工资保证金、带垫资款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汇出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工程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带垫资款负所有责任,并负责向建设单位或代理公司催讨并收回,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五、项目承包人财务管理责任条款:

1、乙方需要材料款必须提前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和材料购销合同,其报销票、支票领用、工地费用报销等,一律按甲方财务制度条款执行。

2、若建设单位资金周转困难,需暂带、垫资及各类保证金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原则上甲方对乙方一律不出具借款。

六、项目承包人合同和印章管理责任条款:

1、乙方组建的工程项目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乙方不得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如需签订合同须报公司批准同意后,由公司出面签订合同,乙方必须在对外经济合同上签字确认。乙方或其项目部人员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对外签订任何合同甲方均不予承认,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项目部合同管理按甲方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项目部对合同应做好合同台账,对本工程上经手的各类合同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递交存档。

3、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不得签订明显不利于公司或违约责任过高的合同。

4、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关于项目部发放使用的规定,乙方不得超出市场规范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并以每签订一项经济合同处以2万元的罚款,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项目承包人工程管理责任条款

本工程乙方应严格按管理体系进行施工和目标管理:质量目标合格,安全文明目标合格。

1、乙方应严格按施工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并受甲方、建设单位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工程各项验收均按建筑工程有关规范规定进行。

2、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及工程承包合同条款执行,结构部分实行终身保修,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3、在施工期间,乙方项目部与业主之间的各类往来函件、资料必须建立台账制度,并及时做好签收记录。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及时签证并存档记录,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乙方项目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催讨并存档记录。

八、项目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条款

1、乙方在承包工程项目后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可以全面负责承包项目的施工建设和内部管理,项目班子组建由项目责任人确定,经公司经理同意,班子人员资料报甲方工程管理部备案。

2、乙方在受甲方法人代表委托后可以处理委托事项的有关外部事宜,但以授权内容和权限为限。

3、乙方在完成本内部承包合同指标,完全履约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附属合同并了清所有应付款项后,经工程决算全部工程款项汇入账户并与甲方办理完成所有结算手续后盈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4、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向建设单位催讨各类款项。

5、乙方项目部因民工工资纠纷导致甲方代付民工工资的,乙方除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外,还应从甲方代付民工工资之日起支付甲方公司规定的借款利息上增10%的利息。

九、甲方的权利责任条款

1、甲方对乙方承包的项目有全面的监督、审计、检查、处罚等权力,如乙方有严重违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的项目进行接管、清查或将乙方移交司法机关,乙方对甲方行驶上述权力时应无条件接受。

2、甲方负责对乙方项目部进行工程指导生产建设,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种专项方案。

3、甲方按国家、地方及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工程质量、环境、安全、文明标化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工作。

4、甲方对已到账的建设单位给付的工程款,按协议要求办理后支付使用。

十、本内部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内部承包合同即违约。

2、乙方不履行本内部承包合同科履行不符合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有经济损失。

3、乙方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包本工程,并经甲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4、双方在履行本内部承包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等办理财产抵押手续或第三者担保手续后生效。

乙方在此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条款内容,并确认与甲方协商一致

甲方: 乙方身份证码: 联系电话:

总经理(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消费精选


借款合同消费(篇1)

查看更多,借款合同

贷款人(甲方),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罚息。

第十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执________份,贷款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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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消费(篇2)

1.乙方要求出质人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而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

2.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转让质押财产,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七)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日息万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签订;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足额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合同消费(篇3)

借款人:BorroentofLoan

6.1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设帐户,户名和帐号见36.7,并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项的存款。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该帐户中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和可能发生的复利、罚息、违约金、保费、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诉讼费)如该帐户资产不足以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划收。

6.2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除外),还款期数及还款方式见36.8.

6.3借款期间遇利率调整,如执行本合同5.1条实行分段计息的,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开始根据未偿还借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进行调整,重新计算还款金额。

6.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七条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人及担保方式见36.9.具体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的担保条款确足。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义务Article8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Borrower.

8.1借款人的权利:8.1RightsoftheBorrower.

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取得和使用借款;

8.2借款人的义务8.2ObligationsoftheBorrower

8.2.1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并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2.2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8.2.3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8.2.4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8.2.5当客观上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包括担保人发生异常情况等),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8.2.6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收入水平下降幅度超过申请此项借款时收入的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借款合同消费(篇4)

合同编号,中国建设银行印制抵押人(甲方),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行住所,电话,授权代理人,为确保_______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元及利息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号_______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产权证书及编号

处所

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万元)

备注

、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借款合同消费(篇5)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借款人姓名: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还款账号:

保证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传真号码:

出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传真号码:

抵押人: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______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放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

2.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

3.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

第六条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七条还本付息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

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

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__________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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