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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协议合同范本9篇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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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1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2005、2006年三年,我区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数量基本持平,为1420件左右,调解结案率保持在20%上下,变化不大。但诉讼标的额有较大增长,从2004年的19033万元激增到2006年的29242万元,三年增长了一个亿,从中也反映出我区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高级法院民一庭在2004、2005、2006年受理此类案件数分别为114件、111件和94件,结案方式如表所示:

高级法院民一庭近3年各种结案方式在结案总数中所占比例撤诉调解发回改判维持2004年4%7%28%34%27%2005年15%14%19%31%21%2006年11%32%16%23%18%

以上数字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有其特殊性:案情一般较为复杂,在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难度较大,各级法院在对法律的理解及适用方面尚有一定差距,造成此类案件改判、发回率高,调解率较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大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以明确、统一认识,无疑是有现实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该《解释》,其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哪些问题,也是此次调研工作的重点。

二、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案件中应把握的三个主要方面。拖欠工程款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引起各方面的关注。法院在重点解决这一问题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建设工程案件并不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业除了欠款问题外,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也依然大量存在,法院负有通过严格适用法律,建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职责,这也是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建筑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一直是受行政法规范干预较多的领域,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政法规范就有六十多种,是否一旦违反就一律认定为无效,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是困扰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当

然这并不等于只有这五种合同是无效的,符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其他无效情形的亦属无效。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对合同效力不做认定的情况,尤其对明显应属无效的合同在判决中不对其效力做出认定。《解释》出台后,一些审判人员认为反正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判断合同效力已不再重要了。这种想法不可取,《解释》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以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但我们应当看到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依然存在根本区别,二者在能否追究违约责任、能否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等方面均不相同。同时,对无效合同加以认定能够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制裁违法,进而达到规范建筑行业的目的,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问题

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黑白合同”问题在建筑业领域大量存在,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调研组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类案件的把握应严格适用《招标投标法》,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又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未进行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此种情况经常伴有腐败行为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将工程发包给关系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依法应进行招投标却未进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还是事实上未进行招投标却编造招投标事实并配合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为无效。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为实际履行合同,因当事人以编造文件的方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不存在,则应认定为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司法鉴定不但会导致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大,而且由于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难以推翻,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因此,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合同约定能够确定工程造价的一般不予鉴定,能够局部鉴定的不予整体鉴定,能够通过补充质证、补充鉴定以弥补鉴定结论不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五)《解释》第二十条的适用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不少施工企业以单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起诉讼,要求以该结算资料结算工程价款的案件。由于《解释》并未明确通用条款第33.3款是否属于《解释》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些法院基于对施工企业利益的保护认为能够适用第二十条,有些认为适用第二十条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通用条款第33.3款不能认为双方已对此有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4月就此问题向重庆高级法院做出的答复,明确了仅有通用条款第33.3款而无其他约定的,不能适用《解释》第二十条。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案件标的额大,涉及利益众多,对社会稳定亦有一定影响,因此对此类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应当谨慎。双方当事人尚未开始结算或尚未结算完毕工程价款的,应属施工合同仍然处于履行状态,并未履行完毕,此时不涉及适用时效问题。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做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

(七)发包人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反诉还是反驳

各级法院对此问题做法不尽相同,少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出具体请求数额并交纳相应诉讼费用,大多数法院则按抗辩意见处理。基于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累的考虑,调研组认为对此应区分二种情形:如发包人仅以质量问题要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应做为抗辩意见处理,无需提起单独的诉讼请求。如发包人因质量问题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属不同法律性质,应按反诉对待。

(八)“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人”的概念区分问题

《解释》颁布后出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这一概念与合同法中“施工人”一词在各级法院的法律文书中存在混用现象,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严谨、统一,明确“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合同主体,“施工人”为有效合同主体,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分。

除上述问题之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转包、非法分包、内部承包和内部联营及监理等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难以判断、难以处理的热点问题,调研组根据审判经验和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把握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2、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3、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权衡建筑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审查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并通过确认合同效力,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人民法院适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行政法规的性质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行政法规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干涉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应当视为管理性规范,不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

(四)发包人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发包人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可分的,应认定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部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整体招标但只有部分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且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与经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属于不可分的,则当后续增加的建设工程导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六)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以内部承包、内部联营等方式交由第三人施工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七)人民法院审查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非法转包,主要从施工过程中六个方面综合考虑:

1、核实承包合同主体是否变更或者实际上已变更;

2、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3、检查承包人履行合同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4、核查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5、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

6、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承包人所拥有。

(八)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并对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的施工事实默认的,可以认定发包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并对因此而引发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发包人起诉时承包人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发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建设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估价机构进行鉴定:

1、建设工程属于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2、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大规模设计变更,按照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造价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正的。

(十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按:此处“审计”一词,未知妥当否】,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用。当事人在限期内不提交鉴定材料或者不缴纳鉴定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严格审定鉴定范围,从严把握鉴定次数。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委托全部鉴定;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委托重新鉴定。

(十三)建设工程造价一审时已经委托鉴定的,经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经过庭审质证,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已有恰当答复的,当事人请求二审重新委托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二审时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存在缺陷的,可以通过质证、认证、咨询、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四)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折减工程欠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发包人的抗辩事由予以审查。

(十五)当事人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认为确需鉴定的,应当委托专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工程需要进一步维修加固的,应当在已出具维修加固方案的同时对维修加固费用予以确定。

(十六)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另行提出诉讼,但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纠纷解决的除外。

(十七)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当在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其他部位的质量问题,自发包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未超过法律或者设计文件规定期限的,承包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的,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维修责任。

(十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签证、技术联系单等书面材料对合同结算条款予以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书面材料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包干价的,包干价范围内的工程价款不予调整。

(十九)建设工程现场发生工程量变更,须有双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的工程变更单才能作为确认工程量增减的依据,但承包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变更是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

(二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基于监理合同的约定,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其监理权限以承包人收到的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按:监理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如何呢?以后采用了“行业标准合同”又如何呢?】

(二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合同对每个单项工程竣工日期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最后一项工程竣工日期作为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

(二十二)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二十三)承包人的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项目部或者经理对外所负债务不是为完成施工任务而形成的,且项目部或者经理同为案件当事人时,可以判决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部或者经理追偿。

(二十四)实际施工人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向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以尚未与发包人结算或者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的,不予支持。

(二十五)承包人因以下事由,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承包人未就工程价款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

2、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的;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不及时审核或者答复的;

4、承包人有证据证实发包人故意拖延进行结算的。

(二十六)《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包括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2

1周前

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6月26日,省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2、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以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程序主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除符合《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不予支持。

(备注:《招标投标法》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工程价款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约定的哪些条款可以参照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当事人主张工程价款或确定合同无效的损失时请求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下浮率、工程质量、工期等事项作为考量因素的,应予支持。

6、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如何处理?

出借资质的一方或者转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不予支持。

7、《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规则,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的,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后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另行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过招投标另行签订了一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备案的,前后合同均无效,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9、《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该条款约定的效力。

10、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准许。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1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对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已届清偿期,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抵债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1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17、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五、民事责任承担

21、发包人主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要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2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第2款的规定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23、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均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对承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当事人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等证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25、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领域,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不具有对外借款的职权,其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借款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可予支持。

六、其他

26、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解答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答的规定。

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3

按照镇党委政府提出的“讲政策、抓落实、比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统筹城乡发展和开展“百名干部下基层,三问三解惠民生”主题实践活动,在村干部和全体村民的配合下,本人对我村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下面就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鱼塘村地处仓上镇的西北部,与旬阳县棕溪镇武王相邻,全村共有4个村民小组,218户,857人,22名共产党员,耕地1000余亩。由于长期的劳务输出,人口大批外迁,拒不完全统计,目前常年在家的仅81户,130人,且70%以上的人为50岁以上的老人。

二、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

1、村级经济薄弱。鱼塘村经济来源主要靠劳务输出和烤烟,经济基础较差。村级集体经济没有来源,村级积累基本为零,在加上前几年的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外债几十万。

2、常驻人员老弱严重。村内青壮劳力多外出务工,或因为子女入学到集镇和县城租房或买房居住,常年在村里居住生活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小孩。

3、致富手段相对单一。村民收入主要是外出打工、烤烟等产业,而烤烟产业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靠天收。因为连阴雨导致很多农户的烟叶烂在烟地,损失惨重。

4、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近几年来鱼塘村的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特别是公路、通讯、饮水、以及农村医疗卫生条件都有明显的改善。但是,各组之间的道路有的还是土路,影响群众通行,并且位于山沟里,农产品的外运受到严重的影响;四个村民小组在吃水上都有一定的困难,四组尤为严重,很多村民依旧是老式的浅井水。

5、贫困户发展难。在了解情况中发现四个村民小组都存在一定数量的贫困户,主要是因为以下三种表现:一是家庭人口人口数量多、病号多,患病者缺医少药。二是家庭劳动力少,文化水平低。三是就业、从业门路窄,本身没有一定的技能,导致非农就业比例低,并且一部分的贫困户多数思想观念相对落后,把经济来源限制在农田收入上。

6、村级班子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偏低。农村两委干部的文化程度较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仍然很高。二是学习的积极性不高。部分村干部只注重干一些具体的工作,忽视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三是民主、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村干部工作方式简单,领导方法陈旧,导致工作中干群关系紧张,矛盾增多。

7、村级党组织活动开展难。党员年龄结构老化、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活动难开展,党员大会都难以执行。

1、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精神,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建设。协调新一届两委班子关系,加强班子的凝聚力;深入各家各户,及时了解村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并配合村两委班子给予合理解决,保证小的矛盾不出村,大的矛盾不出镇,从而切实搞好农作稳定工作;为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每个月至少组织党员收看远程教育一次、召开民主生活会一次,通过不断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各方面做好模范带头作用。

2、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通村公路及时维修和清扫,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保持交通畅通,物资运输安全便利。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好通往太平山旅游风景区的公路。

3、农村经济发展。发挥地理和资源优势,重点做好烤烟产业的发展,力争全面完成政府下达的650亩、10斤烟叶的任务。同时,积极争取镇政府政策和信用社资金的支持,大力发展鸵鸟和生猪的养殖,力争郑荣平的养猪场实现现代化和生猪存栏量100头,招商引资项目鸵鸟养殖落户我村。

4、“两费”收缴摆脱落后局面。农作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两费”收缴工作一直是鱼塘村的大难题。20xx年度必须提前准备,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的作用。力争实现两个收费项目的100%缴纳。

5、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于鱼塘村人口大量外迁(人常年在外地,没有办法联系),计划生育三查率一直达不到政府的要求。20xx年度前两个季度的三查率和手续率仍然不够理想,今后加强宣传,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联系外出人员,力争实现三查率达到95%。

6、民主法治进步。坚持依法治村,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得到落实;村民知法懂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实现无赌无盗,无斗殴等违法行为。实现社会秩序良好,和谐守信的社会环境。

7、倡导文明新风。实行喜事新办,丧事简办;遵守法纪、移风易俗的新风尚。建立图书室,文娱活动室,提供农业技术信息,开展全程便民代理等服务进组入户,惠及每个农户家庭。

8、搞好双创工作。实现“三清”,即: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成立环境督导队,使柴草乱垛、垃圾乱倒、畜禽乱跑、污水乱流的现象得到有效改变。实现户户庭院整洁,村容村貌美化。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村“两委班子”人员,同时深入发动群众,形成建设合力也非常重要。作为选派干部,首先团结好村支两委成员;其次深入宣传到农户;再次与全村农户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调动全体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农户关心鱼塘村、建设鱼塘村、美化鱼塘村。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4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依据《_____》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项目的市场调研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市场调研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以双方确认的_________类产品市场研究计划书,作为依据。

(一)甲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依照《_____》第三百五十七条执行。

1.阐明咨询的问题。甲方首先要向乙方说明具体的咨询项目及要求,甲方履行这一任务是乙方进行分析论证的出发点。

2.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应全面,详细。

3.接受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前者既是甲方的义务,也是其权利;后者是甲方的基本义务。

4.有权无条件的了解乙方的项目进展情况并监督工作质量。

5.甲方如发现乙方的调查结果不真实,有权按照《_____》中的违约条例处理。

(二)乙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依照《_____》第三百五十八条执行。

1.负责项目的设计、试访、执行、分析与质量控制。

2.按照约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乙方要尽可能地收集与咨询对象有关的信息,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经验,为甲方的技术项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考方案,提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

3.保证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约定要求。咨询报告是甲方进行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乙方在技术咨询工作中,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力求咨询报告的先进性、可行性。

4.整个项目结束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数据报告、口头报告、及实地技术报告等(具体况按计划书要求为准)。

5.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款,取得项目费用。

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_________。

三、研究项目报告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2.本条第2款所约定之保密,期限为_____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在该保密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尊重并保证不侵犯甲方因本调研项目获得之成果及其所附的一切权益。

3.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的方式要求其与本调研项目之雇员遵守本条规定,若参与本调研项目之雇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研究成果的评价方法:

(一)调研项目内容、形式、验收标准和进度要求:_________。

(二)调研项目的进行:

1.甲方有权对乙方为调研项目所做工作进行无条件的监督检查,乙方同意在调项目进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如实将调研项目的进行情况以及在项目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调研项目的完成验收:

1.乙方应按照协议及计划书约定的方式及进度进行调研工作,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按照协议和计划书的约定时间、地点、方式向甲方提交调研报告及有关文件;

2.甲方在收到乙方调研报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照计划书的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但甲方认为调研报告经过补充或修改能够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成并提交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1.本协议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协议签订后_________日内甲方付给乙方本协议费用总金额_________%的预付款;

3.乙方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付清本次项目费用之余款。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依照《_____》第三百五十九条执行执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有权向乙方提出置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经双方协议后达成一致解决方案。

2.因不可抗致使违约依照《_____》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执行。未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出现,如乙方违背计划书有关条款,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收回预付款。

3.当事人一方违约依照《_____》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执行、第一百一十三条执行。如乙方调查中出现不真实的情况,由此所导致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并且负责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对于接触到的项目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如因泄密给甲方带来的任何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甲、乙双方同时违约的依照《_____》第三百六十二条执行。

6.因质量问题违约依照《_____》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执行。

7.甲、乙双方当事人,若无正当理由而解除项目合同的依照《_____》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节解决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按司法程序解决。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签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3.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包括如下附件:_________

5.计划书:_________

6.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5

一、服务三农发展措施及成效:

(一)市场主体增量促农村经济发展。1-9月,全县农村范围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213户,比上年同期663户,增加82.95%。其中,新登记农村个体工商户1213户,比上年同期399户增加204%;新登记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328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51.51%。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县工商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相关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市场主体增量行动领导小组。将全年“市场主体增量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工商所,由工商所分解到巡查片组。各工商所长与巡查组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从责任对象、责任目标和责任奖惩等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

二是推行“三通四办五制”服务机制。登记窗口始终坚持“三通”,即:农民投资创业条件具备的确保畅通,投资创业必备条件基本具备的实行变通办理,投资创业条件不具备的耐心沟通,创造条件办理;“四办”,即资料齐全马上办、资料不全的指导办、紧急项目加班办、重大项目跟踪办;“五制”,即首办负责制、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上门服务制、农民困难登记帮扶制。

三是引导自主创业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增量。积极开展扶持农民自主创业,采取设点宣传、参与组织招聘会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民创业政策扶持及市场准入等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开拓就业渠道,鼓励返乡农民工开办各类经济实体,按照发展市场的要求积极进行引导和规范,鼓励并扶持部分农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成为私营企业,按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进行生产经营,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

(二)红盾护农保秋播。为保证秋播生产顺利进行,县工商局提早动手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并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

一是抓宣传,防查结合。加大对“红盾护农”行动的宣传,以工商所为单位,分别在辖区内开展农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耐心细致地向广大农户普及识别假冒伪劣农资、虚假违法广告知识,引导农民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二是抓排查,不留隐患。县局组织专班,对辖区307户农资个体经营户和23家农资经营企业进行了集中拉网排查,逐户指导和督促建立了“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规范的农资档案,指导农资经营户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具体细节,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以及产品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

三是抓重点,狠抓落实。重点开展三项工作:开展农资市场主体资格清理。结合个体验照工作,严厉打击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农资的违法行为;实施农资商品质量检测。严厉查处农资违法案件,并以制售劣质农资、假冒仿冒名优农资、农资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无照无证经营农资四类违法行为为重点,扎扎实实抓好涉农案件查处工作。

(三)挖掘农业商标发展潜力。根据省工商局提出《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商标战略”的要求,县工商局大力扶持农业商标发展,深入挖掘农副产品商标发展潜力。通过指导企业依法使用、管理商标,严厉打击各类商标侵权行为,鼓励和引导商标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商标培育保护工作,为推动辖区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

一是发展有一定潜力的农产品品牌。建立重点品牌企业培育库,制定品牌发展联系计划,实施有的放矢的帮扶工作;制定了《县工商局“十二五”期间商标战略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十二五”期间目标任务,建立了商标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商标专管员制度,使基层明确工作任务,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商标专管员为企业品牌发展出谋划策,实行跟踪服务,现确定了秋露果专业合作社的“空心李”、罗家薇菜、回春葛品等20余家可培育的农产品商标。

二是加大商标战略的宣传。通过各类宣传媒体、上门宣传、专题座谈、引导培训等各种形式,走访企业、发放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商标知识,宣传农业产品创品牌的成功经验,积极鼓励引导农户和农业加工企业注册商标,特别是我县特色农业产业商标;有针对性地解决农业市场各类经营主体遇到的商标问题,增强其利用商标拓展市场的经营意识,努力营造发展农业商标战略的浓厚氛围。

三是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商标注册行政建议书”的行政指导制度,指导各类农产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为扩大商标总量,夯实基础;围绕全县实施生态农业、效益农业发展战略的需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四是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采用“企业+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为支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应积极帮助企业规范订单合同,在订单农户中推行国家局、省局及市局制定的相关的合同文本及合同参考文本,规范订单双方的签约行为,实现对企业与农户订单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仍属于农民个体经营,总体规模小、没有形成产销一体化经营链,缺少品牌效应和带动效应。县工商局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指导农户转变经营模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强化宣传促进农民合作化经营。工商局利用网站、电台、电视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结合市场巡查,上门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手册,向农户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营模式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及特点。积极宣传农业合作化经营优相关惠政策、为其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成立的必要的条件、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等,发展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247家,带动更多的农民走上合作化发展道路。

二是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绿色通道。为了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效率,县工商局设置了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缩短办事时限。每个登记窗口指定专人提供政策咨询,讲解设立登记的条件,为农民提供面对面的提供咨询服务。部分农民不会填表、资料准备不齐,窗口服务人员现场指导填表,整理资料,直到其资料符合相关要求。

三是因地制宜指导专业合作社多元化发展。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工作进行分类指导。通过专业合作社多元化经营,在调整当地产业结构、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资金、产品、劳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的联合,覆盖家畜、禽饲养;蔬菜、果树种植及销售;农副土特产品加工及销售等多种行业,带动周边近万户农户,每名入社农民年收入增加6000余元。

四是整合资源促进农业基地规模化。传统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模式往往被交易地位不平等、信息渠道不畅通、市场空间狭小等问题困扰。县工商局帮扶农户合作化经营,发挥农业产业优势,整合现有资源,集中采购生产资料以降低成本;规划区域布局,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通过合作的组织形式,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农民市场化意识,加强技术培训,资源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农民应对市场变化能力,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推广。作为坝上库首的第一农业大县,农产品种植历史悠久,主要农副产品有:蔬菜、板栗、烤烟、柑橘等,但是由于交通不便、信息滞后,农产品销售价格不高,农民往往增产不增收。县工商局采取措施大力进行农产品推广,帮助农民打开销路,提高经济效益。

一是发展农民经济人。县工商局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采取集中培训、分片培训、巡查指导、聘请具有实践经验又业绩突出的老师授课等方式,发展农产品经纪人,负责为农民寻找销售市场。如今全县农村经纪人已经发展到了302人,推销迹遍布全国。

二是培育农业信息服务市场。大力培育部分农村经纪人组建“农业信息服务部”,负责为农民开拓市场。全县共发展到51家专门从事农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的经营主体。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各农业信息咨询机构具备营业资格。对于未取得营运许可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支持服务符合条件的农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和设置网点,依法引导外来农业信息咨询市场主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农业信息咨询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及时清除出市场。

三是强化农业信息服务人员培训。通过对《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使参训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推广的重要意义,了解了如何在市场中运用法律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专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农产品包装与营销、农业信息网络平台发布、农产品商标注册、使用等方面的知识,有效提高了农业信息服务人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培训。针对少数信息服务中介只顾眼前利益,造成农民对其信任逐渐降低的现状,引导农业信息服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增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自觉性,有效促进了农业信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思路:

1、20xx年,我局将全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净化农资商品市场环境,促进农业连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严格实施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在每年的农资消费旺季,定期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积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农资,确保农资市场秩序。严格选择承检机构,、科学判定检测结果,严格检测结果处理,及时发布农资信息,切实规范整个监测工作流程,确保农产品监测工作科学严谨。加强与全县各涉农部门的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加大农资监管力度。

2、大力发展农产品商标,争取达到一村一标。推进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以服务为抓手,以市场为导向,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农户及企业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大力扶持涉农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创立农产品优质品牌。帮助各类农产品尽快申请注册商标,走自主品牌之路,争取达到“一村一标”,即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农产品注册商标。

3、发展农村经济人。加大对农村经纪人队伍培育和发展的力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竞争力增强。服务于广大农产品经纪人,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为广大经纪人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我们将着力做好四个方面的服务:一是信息服务。宣传我县农产品、宣传农产品经济人,同时免费为农业商品做广告,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农业市场信息、行情预测,为广大农产品经纪人拓展业务创造条件;二是销售服务。组织经纪人参加有关展销会、洽谈会、贸洽会、鉴定会;努力搭建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发挥蔬菜果品公司、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作用,辐射销售会员农产品。加强农产品流通地区合作,互通有无。三是协调服务。收集农民心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以解决农产品种养、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的问题并争取优惠措施;同时组织会员进行市场自律活动。四是咨询服务。开展与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咨询服务活动,包括市场准入标准、农用科学技术普及等知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等。

三、关于全县服务三农工作建议:

1、农资打假由政府牵头,齐抓共管。农资市场监管单靠工商一部门势单力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农资打假的作用,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工商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争取县委政府考虑把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经费,和农资检测费用,保障工商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

2、农产品商标是农业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象征,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农业产业的无形资产。随着我县农业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商标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占据的位置更为显著。因此,实施商标战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县农产品商标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需引起个乡镇政府重视,建议纳入村级目标考核,明确责任。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6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市场调研,签定本合同并依下列条件进行针对××地区楼盘市场的调研活动: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地区写字楼市场调研服务,项目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2.调研目的、内容、方法及要求依据甲方确认的项目市场调研方案执行;

3.协议酬金总金额和支付方式:

3.1本协议酬金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元;合同签订之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元;

3.2乙方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约定如期完成市场研究分析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项目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元。

4.调研项目的进行:

4.1甲方有权对乙方为调研项目所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同意在调研项目进行过程中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4.2乙方应如实将调研项目的进行情况以及在项目进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进展及时向甲方报告。

5.调研项目的完成验收:

5.1乙方应按照协议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行调研工作,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交调研报告及有关文件; 5.2 甲方在收到乙方调研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但甲方认为调研报告经过补充或修改能够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修改完成并提交甲方。

5.3若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没有提出任何疑义和正式反馈,即默认报告验收合格。

6.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6.1本调研项目的成果特指乙方因完成本协议项下市场调研工作而形成的所有分析报告、分析数据、分析结论归甲方所有;乙方对于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基础数据不享有再次使用的权利。乙方不得将上述报告、数据、结论向第三方提供并从中获利;

6.2本条款所约定之保密,期限为两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在该保密期限届满后,乙方仍应尊重并保证不侵犯甲方因本调研项目获得之成果及其所附的.一切权益;

6.3乙方应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调研项目之雇员遵守本条规定,若参与本调研项目之雇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7.违约条款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

日 受托方: 年 月 月 日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7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掌握儿童饮料市场有关的信息,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营销的效果,促进企业发展,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一项某省儿童饮料市场的调查研究,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调研项目的目的和具体要求(见项目建议书)

二、调研的内容和方法(见项目建议书)

三、调研工作的进度安排(见项目建议书)

四、调研经费及支付办法

甲方共支付乙方调研经费×万元,用于乙方在调研中的差旅费、现场调研委托费、咨询费、通信费、资料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所有经费分三次支付:

(1)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所规定费用的40%,计×万元。

(2)在本合同的第三条第2款完成后一周内,甲方在支付乙方合同所规定费用低40%,计×万元。

(3)在乙方提交调研总报告,并获得甲方认可后一周内,甲方在支付乙方合同所规定费公用余下的20%,计×万元。

五、双方责任和成果的归属

甲方应该为乙方的调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关的资料。乙方在调研过程中所研究的内容、所采用的方法和时间进度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来进行,最终的调研报告应付和调研目的的要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调研情况和结果透露给第三者。

调研成果归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同意,调研所得到的资料和成果可以有偿转让。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调研结果开发表或转让。

六、合同的终止、违约处理和争议的解决

(1)乙方提交最终调研报告,并获得甲方认可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费用照付。

(3)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退还甲方全部费用。

(4)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愿望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仲裁。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8

气象服务需求调查以面对面的现场提问式、书面和座谈会形式进行,主要了解被调查对象对农业气象服务的需求、对气象防灾减灾服务的需求、需要服务产品和手段、气象科普服务形式、建议和意见等。全面、科学地反映气象现代化建设水平,同时反映广大群众对气象服务的具体要求。调查时间为4月10日~4月16日,调查对象为涉农部门工作人员和生产一线的普通农民、特色农业大户和养殖户,共发放气象服务需求问卷调查表302份,回收302份,回收率为100%,座谈会调查1次,面对面现场调研10次,在问卷调查基础上按指标体系进行分类整理和相关的统计分析。

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对新时期做好“三农”气象服务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主要有:

(一)农村气象服务需求有了新的变化。相对来说,过去的农业结构单一,气象服务需求简单。农业结构调整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对气象服务和需求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产品种类要求更多。今后一段时间内,除了常规预报外,天气实况、生活健康指数、出行天气参考、农事气象分析的需求等将显得迫切;预报要求更加精细化,由于农业新技术的运用,不仅从时间上,而且从空间上也要求预报要素尽量精细,要求降雨落区、量级等都要准确;产品的个性化要求,不仅需要提供预报,而且需要进行分析,并提供具体的防范措施;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还需要提供各种农业气候论证、评价。这些服务需求,仍然不能直接到达农民的手中。

(二)气象灾害防御服务措施缺乏。近年来,政府制定了很多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但是应对农村气象灾害的措施不多。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抵御气象灾害风险,没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响应及时的可行性较强的规划和预案。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多数农民只能望天兴叹。

(三)服务产品和服务手段相对落后。过去由于需求简单,预报准确率不高,气象信息的发布主要通过广播电视、96121声讯电话定时发布。近几年,在农用天气预报上也做了许多尝试,但针对性、实用性还不强,不能及时向基层农民传递。因此,如何最好最快的将实用的气象信息及时的传递到广大农民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农民手中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农村气象科普率不高。多年来,我们通过3.23世界气象日、科普周、三下乡等活动,开展气象科普活动,但活动的地点大多集中在县城、集镇,覆盖面有限,绝大多数农民不能直接接受气象科普教育,急切要求气象科普进村入户。

通过调研和分析,就气象服务工作而言,我县农村对气象服务的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粮食高产稳产意义重大,要求气象预报精细、准确。随着种植结构的调整,耕作栽培方式由粗放型、零散型向精细化集约化不断转变。虽然粮食耕地面积减少,但是粮食高产意义重大,这就要求气象部门做好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和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评估工作,提供精细而准确的农业气象服务,确保农业高产稳产。

2.设施农业不断扩大,特色农产品气象服务需求迫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棚种植规模不断扩大,开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的气象应用服务,以满足作物引种、区划等所取专业气象的需要,为农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依据,为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提供及时的气象保障服务。

3.农村气象信息发布体系急需完善。农村人口居住比较分散,甚至比较偏僻,农民获取气象信息的渠道仍然较少。切实做好为百姓的气象服务,需要建立完善的农村气象信息发布体系,提高气象信息覆盖率,使广大农民最方便地获得气象服务信息。

通过调研分析,气象部门为农村的服务措施主要是充分利用气象部门的现代化设备和技术优势,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依托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的能力;依托社会的电视和通讯科技发展能力和现代通讯技术,把针对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的实用气象信息无缝隙的及时送到农民的手中,帮助广大农民防灾减灾。

2.着力加强农业气象预报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农业气候年景预测和预估技术研究,积极支持针对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的气象服务技术方法研究,进一步增加农业气象服务信息。

3.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气象灾情并直接上报政府,这样有利于帮助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当地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帮助领导在指挥抗灾和减灾时科学决策。同时,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拍摄的资料,作为灾害资料予以保存,以便在以后的科研中进行分析和利用;气象部门通过电视等传媒以实时报道的形式加强科普宣传,对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4.气象部门要把积极开展人工增雨和防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作业,不定期组织对当地人工增雨和防雹的效益进行科学评估。

5.气象部门应当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前,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特别通过气象手机短信向农民用户及时发布对农业生产有影响的气象信息。

6.积极推广气象预警大喇叭建设,及时通过大喇叭广播的形式把气象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每一个农民家庭,使广大农民群众对突发的气象灾害提前做好预防,把气象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加强农村气象科普教育工作。加强乡镇气象协理员培训,将协理员培训成气象科技的行家里手,再通过协理员,培训村信息员,信息员将气象科普知识传递到千家万户。也可通过免费发放气象信息明白卡的形式,进行科普宣传。

通过调研和分析,气象部门更加认识到“三农”气象服务的重要性,所以加大和完善大气综合监测体系,细化为农服务产品、提高气象预报预警服务水平,建立各类气象预警服务系统,为经济发展需求开发各类特色气象服务。天气预报要在时间和空间上提高精度和准确率,利用各种渠道使广大用户及时收到天气预报和气象科普信息,让广大农民能用、会用、及时用到实用的气象信息,并结合自己的需求,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做好防灾减灾,使气象服务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调研协议合同范本 篇9

近期,根据领导指示,我们组成调研小组先后对大晁、刘后、小后晁、魏楼等4个村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调研工作,召开了村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座谈会,并先后走访群众30余户,仔细分析了当前农村环境的基本情况,广泛地征求了群众的意见,对环境综合治理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评估,研究讨论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整改措施。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镇进行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了垃圾池等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村庄实现了垃圾集中清运处理模式,取得了明显效果,得到了市、区的肯定和表扬。一段时期以来,全镇不少村庄出现农村卫生环境下滑趋势,农村柴草乱堆乱垛现象抬头,农户居住区环境卫生条件差,村道两侧重现乱搭建、乱堆放、乱倾倒的情况,综合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随着我镇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从调研情况来看,各村大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非常欢迎和期待。刘后村村民刘光明认为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关系到本村整体形象的大事、好事,环境综合整治对于改进本村的村容村貌,逢年过节亲朋走动,村内青年人的结婚、出嫁都非常重要。大晁村村民晁永利也认为环境整治能够对促进村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维护村民健康,提高村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代表们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三堆”问题、“四化”问题、经费问题及建立长效机制等困难表现出一定的忧虑。针对上述困难各村代表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意见以及行之有效的建议,同时表现出克服困难的决心。

1、生活垃圾处理效率低,居住生活区环境卫生差。除由镇政府投资试点的垃圾集中清运村能够实现使用垃圾池对瓜果皮、烂菜叶,纸屑、包装袋(盒)等日常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存放集中处理外,其他村依然存在生活垃圾随手倒在自家门口、村沿街沟渠、河湾、池塘的现象。一到起风的日子垃圾到处乱飞,造成河流污染、苍蝇乱飞、臭气熏天的恶性反应,严重影响村容村貌及村民生活健康。

2、基层组织力不强,人员、制度、设备缺失。有的村干部工作搞形式、走过程,缺乏主动性,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难以深层次推进。在走访的10个行政村还没有组织建立固定的、长期的保洁队伍。没有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和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一旦卫生检查只是临时组织人员打扫卫生,环境卫生整治反弹率高,不能形成长期有效机制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此外各村的垃圾池、环卫车辆、卫生工具的配备也不齐全。

3、农村生活陋习依然存在,农民环保意识薄弱。虽然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极大的冲击了农民传统的生活方式,提高农民环保意识,但农民群众传统生产生活陋习的依然长期存在,部分农民环境保护意识依然薄弱,对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能够足够重视,个别村户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个人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差,严重制约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成效。

4、清理“三堆”仍是各村整治的重点问题。虽然有的村已经使用上了沼气、液化气,但长期形成的不良生产生活习惯难以改变。多数村存有多年未烧掉的麦秸垛、玉米秸垛。特别是三秋生产收获以后,村里有沿街、小巷、自家门口、墙角等处堆放玉米皮、玉米秸秆现象。此外部分村路边存有粪堆、草垛,同时随着农民建房数量的增加,石碓、沙堆、瓦砾以及建筑垃圾也越来越多地堆放在路上,影响农村交通出入及村容村貌。

5、综合整治资金短缺,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调研中发现,除了有市、区卫生局、交通局等单位帮扶的村路面硬化较好,基本实现了“硬化、亮化、绿化、净化”,建立了较好的路面交通设施外,大部分村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村内主干道、临街巷道路面没有硬化,排水、排污下水道建设不到位,有的村虽然拥有下水道但存在排水排污不彻底,堵塞情况严重。部分已经实现亮化、绿化的村不能够对相关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保护。部分村没有建立垃圾池,不能实现镇垃圾清运处理。村队经济薄弱,工作经费短缺等资金问题成为困扰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问题。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各村要提高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综合保护村规民约,推行基层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基层领导环保责任意识,强化落实村民责任,建立各村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农户房前屋后由各家各户自己负责打扫清理,保洁队伍对村主要干道进行打扫和绿化带的维护,加强对村主要区域、主要河道巡查,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大众化、长期化、制度化、常态化。

2、加大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来源的多元化。一方面要在政策和资金上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保洁队伍的资金帮扶力度,加大项目的申报力度,多方面多渠道增加农村环境治理资金牵线搭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动人民群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积极吸引民间资金。各村队可以以集资、募捐等形式获得更多的资金和物力的支持,同时也可采取村队或政府出钱,农户出力等灵活多变的形式,加大对农村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3、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农村落后生活习惯,引导农民树立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在全体村民广泛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使环境卫生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通过左邻右舍的相互影响激励不断提高村民的维护村队清洁的意识。村队可以在村外划定固定区域堆放柴堆、粪堆、沙石堆来解决“三堆”问题,其最根本还是大力增加农田玉米机收作业面积,大力发展沼气、煤气等清洁能源,改变农村燃烧秸秆的原始生活方式,彻底消除三堆在村内的存放。

4、建立奖惩机制,落实监督检查体系。各村队可以根据实际出发开展“四化”模范一条街奖励活动,以模范的力量感召人,每年在村内评选出若干模范家庭、文明街道予以物资奖励,提高临街农户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同时可以发动老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等成立环境综合治理监督小组,对农户及清洁队伍进行监督,负责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村队主干道、亮化绿化设施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不断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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