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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汇总7篇)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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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1

一、我国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现状

1、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领导者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度偏低,且法律意识十分淡薄。部分领导者只有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才意识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未能做到从合同签署初期就及时与相关法律人士联系,咨询相关信息,利用法律至始至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2、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在事业单位中,合同管理工作对专业性及技术性的要求普遍较高,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这不仅需要拥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对法律相关知识有充分的了解,还要懂经济,会管理,并能真正运用到实际中。但就目前来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严重缺乏此类综合素养较强的人才。一方面,特定的专职人员少之又少;其次,现有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致使合同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合同流程管理缺乏控制

目前,事业单位存在多个部门拥有多个合同章的现象,很大程度加大了管理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主要有两大环节,分别是合同的签订环节与合同的履行环节,可具体到立项审批,市场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落实,结算款项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等。许多事业单位针对合同流程管理的衔接能力较弱,合同在签订前的市场调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在签订中的审查管理不给力以及签订后的落实监督管理不具体。同时,合同签订后,未能建立专门的合同归档部门,未能完善合同签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导致合同后期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二、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2

租用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在认真贯彻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法令、法规、制度、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租用乙方 机械。设备型号为 ,单位编号为 ,共

台。安装地点 ,工程名称 ,并由乙方负责拆装。为保证设备拆装和使用期间的安全,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设备的安装、拆除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乙方委托第三方拆装时应签订拆装协议,并交甲方备案。

二、甲方责任

1、为设备的进场、安装、拆除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施工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做好设备安装条件。

2、为保证设备的运转提供供电电源和满足使用要求的闸箱。夜间施工时,为提供满足施工的照明和楼层警示灯。

3、设备范围内的高压线、人行道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地方都应该搭设防护栏(棚)或警示标志,确保运行安全。

4、施工机械指挥配备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岗施工人员应了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5、向设备操作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将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向乙方进行详细交底。

6、定期对设备接地电阻及电源部分进行检查测量。必须要及时通知乙方。

7、如发现乙方的设备和操作人员出现安全隐患时,有权立即停止其运行和操作。

三、乙方负责

1、提供机械性能达到规定要求,且安全装置、安全限位齐全、灵敏有效,并随设备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存档。

2、施工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必须对整机质量及安全装置进行自检,并向甲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向甲方进行书面的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统一检查表。

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主管部门发放的合格证件,熟悉所操作的基本性能,且持证上岗。要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熟知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和安全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操作。

5、机械出租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并将检查记录的复印件交甲方留存,以备考查。

6、机械操作人员每班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要按照规定进行“日常三检”和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并作好检查维修记录。

四、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责任论处。如责任不清,由双方共同分析或经上级有关部门裁定,根据责任的确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及善后处理。

五、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3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 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 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4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变列、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变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以 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十二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七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四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管内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内贸合同。

公司主管外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外贸合同。

公司主管工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工业方面的引进、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产业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审批房地产、建设合同。

第四十六条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企业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企业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

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负责修理本企业合同纠纷;对难度较大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四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

1.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

2.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

3.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

第五十条 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 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

第五十二条 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第五十四条 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企业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6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与公司劳动合同的范本有什么不同,看看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你就知道了。

1.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w3.职责3.1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3.2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3.2.1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3.2.2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3.2.3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3.2.4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3.2.5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3.2.6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3.2.7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4.合同的签订4.1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机构、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4.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4.3合同的内容4.3.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4.3.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4.3.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4.3.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4.3.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4.3.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4.3.7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3.8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4.3.9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4.3.10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长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4.3.11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4.3.12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4.4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4.4.1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4.1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专业资格证书留存。4.4.2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4.4.3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4.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4.4.5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办公室一份备案。5、合同的变更、解除5.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5.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5.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2.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2.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3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5.4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6.合同的履行6.1公司及所属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6.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办公室处理,并报总经理。6.3.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6.3.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6.3.3丧失商业信誉;6.3.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6.4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6.4.1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6.4.2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7.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7.1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7.2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和总经理。7.3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办公室。8.合同的日常管理8.1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8.2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办公室、销售部、采购部各保管一枚,分别编号。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8.3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办公室随合同保管。8.4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9.考核与奖惩9.1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9.2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9.3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9.3.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9.3.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9.3.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9.4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9.4.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9.4.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9.4.3遗失重要证据;9.4.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9.4.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9.4.6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9.5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 附则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篇7

合同管理制度(版)

第一章总则

[制定目的]第一条为了减少经营失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避免因合同签订、执行不善造成损失,更有效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A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下文中的地区公司,指单独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目标责任人经营管理的子公司。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部门、地区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产品加工合同、劳务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和各类其他合同的管理。

有相应资质的地区公司,自行对外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并管理。

[管理原则]第三条股份公司倡导高效简化的评审程序,实行“地区公司主审,证券法务部复核”的评审原则。地区子公司自行签订的合同实行备案制。

地区公司在对工程合同自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提交证券法务部审查的或者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审查并提出意见。

地区公司以股份公司名义投标的工程必须在2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后续的工程合同(至少一份原件正本)报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同时应将该工程利润分析表(签字版)复印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原件及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存档;待工程完工后应将相关的结算资料交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以股份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含三级子公司)中标及签订的工程合同需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扫描件及中标通知书(如有)扫描件、利润分析表(签字版)扫描件证券法务部备案;待工程完工后且办理完成结算后将结算书扫描件报证券法务部备案。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洽商资料、施工全部资料各区域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按季度报证券法务部备案。以股份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将原件交证券法务部存档,自行留存复印件;以地区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将扫描件按照上述要求备案到证券法务部,原件自行存档。

地区公司以本合同管理制度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评审人员。

地区子公司有独立经营权的,原则上应当使用地区子公司自己的印章(无相应资质证书的除外),用印前参照本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内部自行评审。

地区子公司使用股份公司印章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地区公司董事长确认后,根据本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对于地区公司提交的合同文件不符合本管理制度规定进入特批程序的,地区公司董事长为直接责任人。

最终决策领导对于合同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不可模棱两可,不可附带条件;凡遇模棱两可、附带条件的审批意见均视为“不同意”、“不批准”。

[证券法务部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即法律事务部、合同管理部、证券部,简称“证券法务部”);依据本制度负责合同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及备案等工作;股份公司所属各部门,配合证券法务部的工作,各部门须按该规定将合同上报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审核、复核、备案。

证券法务部有权参与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约,从法律风险方面审查各区域公司送审的合同,跟踪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工程合同评审

[招投标审查]第五条各地区子公司成立投标评审委员会,子公司投标评审委员会由子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成本部、工程部、技术部、供应部组成。投标合同的具体评审规定,见重大合同投标评审管理规定。

投标文件的审查原则,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慎响应招标文件。

[自审规则]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参照以下规则对工程合同审慎审查。

1、合同总价款中产品价款和劳务价款应当按照利润分析表中的相应比例分开列明,不得代扣代缴税款。如果合同文件不符合本款约定,请地区公司提交合同文本同时提交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的文件。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签约法律资格(如分公司、项目部等不允许签订);由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授权的除外。

2、国内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率原则上不得高于80%,海外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率不得高于70%(特殊情况除外)。

经投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允许投标的可以不受上述约束。

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比例须符合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即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进度款不低于已完工工程价款的60%;支付进度款过程中原则上不同意用承兑汇票支付(特殊情况除外);

如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无预付款或备料款,经投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允许投标的可以不受上述约束。

4、工期延误违约条款中应当明确“因分包人原因”之类的表述,延误工期每日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

如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违约金比例,经投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允许投标的可以不受上述约束。

5、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工程质量约定条款,

①合同应当采用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技术、验收标准;对非标准的项目要求提供书面技术图纸及技术、验收文件。

②合同应注明产品形式试验项目明细和要求复检项目明细,包括费用的界定。

6、合同中应当有我方入场施工条件的约定条款(如总包配合费、水电费、垂直运输费、材料存放场地、施工设施和办公场所等)和附有安全责任条款。

7、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验收标准、时限及成品保护的约定条款;应当明确结算程序和时限。

8、保证金和保函条款应当尽可能采用商业保函,并将相应的开具保函的资金支出纳入成本中。

如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使用保证金形式,经投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允许投标的可以不受上述约束。

9、合同相对方必须具有合法的法人主体资格,并拥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记录;不允许以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双方责任人应签署姓名。

10、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当尽可能大致相当或对等,不能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11、合同中有竣工后结算时间的限定,支付进度款时间的限定等条款。

12、关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水电费、总包配合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允许用项目部或分公司名义签订(包括甲方、总包及其他有相关业务的公司)。

13、工程合同条款中必须要明确有使用JY系列的产品条款。

[证券法务部事后备案审核]第七条证券法务部在审核及复核过程中认为合同条款中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或者罚款过于重、垫资幅度过大、利润过低、付款周期过长、陌生客户等)的,经提示后,需由地区合伙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确认后执行。合同签订后,需每月由工程管理部向证券法务部报送合同实施进展情况,如有违约情形或预期违约情形发生,需及时向证券法务部提交情况说明,以便于证券法务部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证券法务部事后备案与审查依据]第八条证券法务部立足于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合同法、建筑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工程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审查内容集中于五个方面,

1、当事人适格。合同相对方必须具有合法的法人主体资格,不允许以分公司、办事处或项目部的名义与股份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双方责任人应签署姓名。

2、违约条款与违约罚金。违约条款与违约金额的约定合同双方应当尽可能大致相当或对等。

3、必备条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预付款、工期延误、验收、结算条款,尽可能约定对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4、争议解决方式。公司不提倡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合同中应明确管辖地点。

5、合同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采购合同、劳务安装合同评审

[签订采购合同、劳务安装合同的前提]第九条工程承揽合同未签订之前,原则上禁止签订该项目的采购合同、产品加工合同、劳务安装合同。如果各区域公司因事出紧急,采取情势变更措施,地区子公司合伙负责人应当事先向证券法务部、经营管理中心提交报告,征得同意后可以签订(如有开工令、进场通知等文件除外)。在书面报告中对于工程现状以及提前采购或者进场的必要性进行合理阐述,并对工程合同的签订期限做出承诺。对于当时未签订采购合同、产品加工合同、劳务安装合同,但是采购、产品加工、安装工作已经完毕,需要补办的,原则上禁止补办;如果实属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地区子公司应当事先向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提交书面说明报告,取得批准文件后,依据现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禁止一切补签合同的行为(尤其是为了支付款项为目的而补签合同);事先进行说明或申请的除外。

[采购合同签订规则]第十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股份公司供应管理制度,合同中关于我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则上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日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部分的1‰,建议延期支付违约责任尽可能表述为“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各地区子公司应当采用股份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记载采购标的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款、验收条款、供应商违约责任、争议诉讼管辖法院。

供应商应当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提供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安装合同签订规则]第十一条劳务安装合同的付款结算以及质保金应当参照相应项目的工程合同,不得高于工程合同中关于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标准。签订劳务合同签必须由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缴纳保险,否则一律不予盖章。

劳务安装合同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在劳务安装合同中规定我方迟延支付劳务安装费的违约责任,在不得不约定的情况下,不得高于逾期支付部分的每日1‰。

不得签定包工包料的劳务安装合同,应当将劳务与材料部分分别订立合同。

应当明确劳务安装队的工期以及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各区域公司应当采用股份公司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劳务安装合同。

劳务安装合同应当明确安装队长以及劳务安装公司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约责任,避免出现劳务纠纷。

签订劳务合同必须选取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公司签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公司一律不准选用。

其他要求严格按照股份公司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法务部复核]第十二条证券法务部应当对以子公司名义自行签订的合同,就资质情况、付款及验收程序、违约责任条款等对合同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章其他合同的评审程序

[其他合同的范畴]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其他合同”指的是工程合同、采购合同、产品加工合同、劳务合同之外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揽工程时的业务咨询合同、房屋或者土地租赁合同、办公或者生产设备采购合同、企业资质认证合同、知识产权代理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

[其他合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工程合同、采购合同、产品加工合同、劳务合同之外的其他各类合同应当按照OA系统的要求审批,经由所属部门负责人、地区公司董事长、相关联部门经理、相关联部门主管副总裁、证券法务部、主管证券法务部的副总裁审核。

各部门或者地区公司申请上述合同进行审批时,必要时应当按照证券法务部的建议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原件提交]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公司印章并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合同原件及扫描件提交证券法务部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合同的,应向证券法务部做出书面说明经地区公司董事长签字后递交证券法务部备案,并承诺提交日期,逾期仍不能提交的应对当事人根据第六章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罚。

[合同文件的传递]第十六条证券法务部在工程合同签订并收到原件之后,应当将以上合同简要概括成工程合同摘要以电子版发送至到股份公司财务中心,经营管理中心下属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供应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并通过OA系统提交各副总裁、总裁、董事长。

证券法务部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收到原件后,应当将以上文件扫面件电子版存入共享文档,以便相关部门查阅。

证券法务部在劳务安装合同签订并收到原件后,应当将以上文件扫描件电子版存入共享文档,以便相关部门查阅。

证券法务部在其他合同签订并收到原件后,应当将以上文件扫面件电子版存入共享文档,以便相关部门查阅。

证券法务部在工程合同签订并收到原件后,应当将以上文件扫面件电子版存入共享文档,以便相关部门查阅。

[工程合同原件的出借]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因为工程投标或者其他用途而需要借用工程合同原件的,应当向证券法务部出具借条,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股份公司职能部门主管副总裁签字,并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出借的工程合同原件,地区公司董事长和借出人为责任人,应当保证完好无损地于约定期限内归还。

逾期归还或者丢失、损害的,应当承担因工程合同原件缺失而导致的和可能导致的相应后果和无限赔偿责任。

[工程洽商、结算文件的备案]第十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单价、工程量、付款方式、合同额变更的商务洽商文件应当提交证券法务部存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其他文件一律由各地区公司统一组织人员管理,绝不允许发生人走资料丢失的情况。如出现因资料不全,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地区公司由该项目经理及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工程管理总监及主管副总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与分包、劳务公司等的洽商、签证原件应当提交证券法务部存档。工程实施竣工、结算之后,各区域公司应当将竣工验收单(复印件或者原件)和结算书原件向证券法务部提交一份备案、保存。

证券法务部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扫描件放入共享文档并告知财务部、成本管理部。

[保管期限]第十九条合同保管期限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解除、终止、诉讼结束并执行完毕后十年。

第六章奖惩

[明令禁止之行为]第二十条有关人员(包括各部门各区域公司负责人、合同经办人员、合同审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股份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或建议经办单位做出给予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责令赔偿损失、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1、不认真做资信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履行给公司造成潜在风险的;

2、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以股份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

3、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4、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不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文本资料,致其丢失或被他人利用损害公司利益的;

6、对于已经加盖公司印章并生效的合同,10日内未予返还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章附则

[解释权]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解释。

证券法务部应当根据经营模式以及工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具体评审表、备案表(OA系统),作为本办法有效补充。

[生效日期]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订,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合同评审办法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本制度执行之前已生效或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的处理依本制度之规定。

本办法同时作为各地区子公司目标责任人经营协议的附件,股份公司与目标责任人遵照执行。

本法办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股份公司所有地区子公司、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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